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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轮换妻子中文版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学院教务办 浏览: 日期:2019-04-26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湘潭大学等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热爱湘潭大学,热爱轮换妻子中文版;
(二)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免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长、书记、主管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班主任代表、院学术委员会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院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任副组长。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学生,学院根据学校下拨给学院的推免指标对其进行评定和综合排名。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
(二)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生所学专业前20%以内,专业报名人数不足的可以适当顺延至25%以内。
第五条 学院对符合第二条、第四条要求的学生,并结合学生平时成绩、创新能力、创业实践、学科竞赛、学生工作实效等制定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成绩评定实施细则,以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作为学院综合排名的依据。
具体计算方法是:
(1)学生前3年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占80%,绩点换算成分数的方法如下:得分=学生前3年(必修+选修)取得的学分绩点÷理论平均学分绩点×100。
(2)学科竞赛获奖10%,该项总分最高为10分,可累加计分。
其中,获得国际级、国家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一等奖、省部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一的学生得分依次为10分、7分、6分、5分、5分、3分、2分,其他排名为排名第一的80%记分,获奖级别参照教务处类别划分,在校期间获得的不同类型不同作品获奖得分可以加和,同类型或者同作品按最高奖计分。
(3)创新创业论文与获奖7%,该项总分最高为7分,可累加计分。
其中,学生为第一作者或者指导老师为第一学生第二作者的文章按照档次(JCR分区)SCI一区、二区、三区、四区、EI、CSCD依次得分7分、5分、3分、2分、2分、1分,授权专利参照SCI二区论文计算得分,公开专利参照CSCD论文计算得分,SCI或EI文章其他排名作者得分为1分;创新项目以实际开展了研究进行加分,没有开展研究或很少有研究不加分,由项目指导老师提供证明材料,其中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主持人得分2分,其他参与人得分1.5分,校级项目主持人得分1分,其他参与人得分0.5分。
(4)学生工作实效3%,该项总分最高为3分,不累加计分。
校学生会主席团级、院学生会主席团级、学工助理主任级、院党务助理、学生党支部书记、科创中心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加3分;
学工助理、养成教育辅导员、英语辅导员、政治辅导员、党支部支委、科创中心理事会组长及讲师、学生会部长级、院队队长、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心理委员、成长辅导室助理加2分;
科创助理、班级其他班委、学生会干事、院队成员加1分;
以上4项数据中,第1项由院教务办提供数据,后3项得分由学院推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提供材料进行评定和计算,并得到总分进行排序。
第六条 对于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学专业前50%,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且具有实质性先进事迹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学科、专业教授联名签名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查,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受综合排名限制免试攻读研究生,但不超过学院总指标的30%,且学生的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联名推荐信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定。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荐两名以内学生,未通过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推免指标由学校收回,其推荐人三年内不得再向学校推荐其他学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教授与拟推荐学生不存有亲属关系,不能帮助、纵容拟推荐学生进行材料造假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拟推荐学生的推免资格,且永久停止教授推荐学生的资格。
实质性先进事迹是指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本人第二)在SCI、EI、SSCI、CSSCI源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者;
(二)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学校组织开展的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全国表彰(团队排名第一序位或个人)者;
(三)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完成人(或指导教师第一,本人第二);
(四)在学术方面有其他突出成果者。
第七条 以学科竞赛为牵引的单列指标,按学校规定向学校进行推荐,不占用学院指标。
第八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学校要求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二)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轮换妻子中文版推免研究生工作委员会所有。
                                                                               (2019-03-06)